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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许州官放火,不许百姓点灯:
字面意思为允许当官的放火胡作非为,不允许老百姓点灯照明,指有权有势的人自己可以胡作非为,老百姓却连正当活动也要受到限制。后形容统治者可以为所欲为、胡作非为,而人民的正当言行却受到种种限制。亦泛指自己任意而为,反而严格要求别人或不许他人有正当的权利。在句中一般作宾语、分句,含贬义。
这句话出自宋代陆游的《老学庵笔记》卷五,节选内容如下:
田登作郡,自讳其名,触者必怒,吏卒多被榜笞。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。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,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:‘本州依例放火三日’。”
译文:
田登作郡守时,非常忌讳别人冒犯他的名字,甚至连灯”字也不让别人说。为此,他先后惩治了包括吏卒在内的许多人。
于是,整个州郡内,人们都戏称灯”为火”,把点灯”称为放火”。元宵节晚上放灯,田登允许人们前来游观,就让手下人写了一张公告榜贴出去,榜上写着:本州依例放火三日。”
寓意:
只许州官放火,不许百姓点灯”,这是旧时代官员恶劣形象的写照。在长达五千年的奴隶制社会与封建制社会里,官与民一直是一对不解的矛盾体,官是压迫者,民是被压迫者,无论经过多少次的改朝换代,也总改不掉这一极不合理的历史症结。
这条俗谚中蕴藏着人民群众极其愤懑的情绪。硬压下这愤懑的情绪,迸发出来的便是嬉笑怒骂的无情嘲讽。只许”与不许”,其蛮横无理;放火”与点灯”何其对照鲜明。官员们什么恶劣的事都可做出来,老百姓却连吭声的权利都要被剥夺,没有任何公理可言。时至今日,凡有强权而无公理的所在,人们仍喜欢用这条俗谚作辛辣的嘲讽,这就是它流传不息的现实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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