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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“包衣奴才”的意思是:清代八旗制度下世代服役于皇帝、宗室王公之家的一个奴仆群体,由来源及管理上区分为佐领下人、管领下人、庄头人三大类;主要担任府员、护卫、随侍、庄头、陵寝园寝守护等多种差使,从事管家务、供差役、随侍等,所以有“内八旗”之称,与被称作外八旗的更具军事职能的旗分佐领相对,但遇有战事包衣也应征参战。
2、简称包衣,或称包衣佐领管领下人。
3、起源:包衣一词的记载最早见于《满洲实录》(清实录)之中。
4、最初的起源是女真部族的下层成员、统治家族收养、接纳的非血缘关系的家族、氏族成员和部分外戚族众等。
5、如内府完颜氏就曾因与清太祖努尔哈赤有姻亲关系而被编入包衣。
6、此外,还有许多追随清太祖起兵之勋戚都隶属于包衣,八旗定制后也未有变更。
7、他们与统治家族结成的特殊关系,使得他们成为了最获信赖,也是最忠诚的家臣、家仆、得力助手,甚至是主人的朋友。
8、随着努尔哈赤家族势力的不断扩大,包衣的来源也日益复杂。
9、从之前的来源又拓展至战俘、契约奴仆和获罪之人。
10、此后,以他们作为主体的包衣成员身份也日渐稳定,开始以一个奴仆阶层的形象出现在历史之中。
11、简介:上三旗包衣有自己的户籍,属于正户,其地位属于正身旗人之列。
12、由他们所组成的服务于皇室的机构——内务府平衡了宦官在宫内的权力,降低了宦官专权的可能性。
13、下五旗包衣中也有一部分拥有自己的户籍,另一部分则依附于主家户口之内。
14、隶属于包衣旗籍之人,除后妃家族抬旗、立战功、为官表现优异、罪案平反等缘故外,其身份是世代固定的,所生子女曰家生子,再生为二辈奴、三辈奴等,世代为主家服务。
15、代数越多越受主家信任,地位也较高,并掌管重要事务。
16、清朝入关之后,包衣可以更广泛地参加科举,由此进入仕途;还可以备选甲兵,组成各个种类的兵营。
17、上三旗包衣由于直接隶属于皇帝,属于“皇帝家人”,其地位、仕途、补兵缺的机遇都要大大高于下五旗包衣。
18、下五旗包衣由于私属于王公,出仕机遇也基本局限于王公府内任职。
19、但朝廷一旦选任下五旗包衣为官,也无需征得其主家首肯。
10、终清一代,包衣出将入相、担任封疆大吏之人是非常多的。
21、包衣虽为奴仆,但主家无权对其随意进行人身侵犯。
22、皇帝会对虐待包衣的王公主家按照律例进行惩处,但虐待之事仍屡见不鲜。
23、比较严重的一例当属道光十八年(1838年)惇亲王绵恺囚禁属人一案。
24、惇亲王绵恺仅因琐事接连囚禁属下包衣达80余人,后被人告发,道光帝大怒,将绵恺降为郡王,革去宗令、都统等职,罚俸三年。
25、绵恺受此打击于同年十二月薨逝。
26、也有许多包衣与主家相处融洽。
27、还有个别悍仆势大,反过来欺压王公主家的例子。
28、如康亲王府包衣张凤阳曾将康亲王杰书的岳父家捣毁。
29、此外,一部分出任庄头者在清中后期实际上控制了主家的地,并租种给佃户,成为了“二地主”。
30、包衣中也有受封世爵世职之家,其中大都抬入旗分佐领,仍留于包衣者有,三等男爵胡海、张时荐、扎克塔尔;获封世职者有二等轻车都尉白迩赫、侉色等。
31、管理权:直属于皇帝的上三旗包衣称作“内务府属”,也称内三旗包衣;隶属于旗主王公的下五旗包衣称作“王公府属”,绝大部分在关外时期就已编入包衣之内。
32、包衣并不是贱民,其奴仆身份仅仅与皇室、宗室王公而言,在社会上则基本与八旗中的一般旗人处于同一等级。
33、他们也可能有自己的官阶、财产和旗下家奴。
34、自乾隆二十一年(1756年)起,由于八旗生计问题,下五旗中的包衣被大量放出,导致人口日渐减少。
35、歧义:因为包衣组织出现于八旗制度之前,所以初期也可以泛指除皇帝、宗室王公之外异姓勋戚贵族、未入八分宗室和一般旗人之家的奴仆,但随着包衣制度在八旗中的完善,为避免混乱,自顺治末年起,异姓旗人的私家奴仆在汉语中改称旗下家奴、八旗户下家奴等,在法律、婚姻、政治权利等方面的地位均要远远低于包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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